(2017)苏1282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304潘高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高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刑初30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高章,男,1961年3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靖江市。因本案分别于2017年3月9日、4月24日、5月18日被取保候审。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高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科臣,被告人潘高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7日13时38分左右,被告人潘高章持C1E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兴大道行至海宁皮草店门前路段时,其车追尾撞击丁某停放的苏M×××××号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失控滑行过程中撞击行人朱某及其停放的电动三轮车,致朱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当日14时25分,被告人潘高章被抽取血液,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血液酒精含量为114.1mg/100ml。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潘高章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潘高章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丁某人民币8500元、朱某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高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高某、鞠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某、朱某的陈述,被告人潘高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潘高章预交财产刑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高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潘高章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高章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潘高章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结合犯罪情节,同时考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高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兰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凯附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