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杜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被执行人杜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新庄村。身份证号码:61272519580425462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杜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支行代发的工资及其他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方仲江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