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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建荣、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建荣,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戴健英,范秀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建荣,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原审被告: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运东三兴陆。法定代表人:何建荣。原审被告: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何建荣。原审被告:戴健英,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范秀华,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上诉人何建荣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吴江市松山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松灿电子有限公司、戴健英、范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建荣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建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