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夏明玥与李令存、孙显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明玥,李令存,孙显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86号原告:夏明玥,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武,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令存,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孙显蕊,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明玥诉被告孙显蕊、李令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明玥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明玥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明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0元,减半收取5110元由原告夏明玥负担。审判员 柴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婷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