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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鄂州福瑞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鄂州福瑞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703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湖北省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卫斌,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鄂州福瑞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开发区5号路东316国道南侧综合楼主楼及裙楼。法定代表人王沛霖,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鄂葛开建环罚字[2016])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鄂州福瑞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对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鄂葛开建环罚字[2016])第4号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即责令被执行人鄂州福瑞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建设;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鄂州福瑞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三坤审 判 员  季松波人民陪审员  高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