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2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建静申请执行徐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静,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227号之三申请人:何建静,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交桂路。被执行人徐霞,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关于何建静申请执行徐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11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徐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义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其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