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986号原告:赵某某,女,1994年4月18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被告:黄某某,男,1992年1月26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