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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986号原告:赵某某,女,1994年4月18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被告:黄某某,男,1992年1月26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