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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立与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3577号原告:张立,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军,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张立与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张立诉称:2015年10月,许某之妻曹某向我借款20万元。2017年2月4日,曹某去世。上述借款发生在许某和曹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现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偿还借款20万元,诉讼费由许某负担。许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xxx,其前妻曹某生前住所地亦系此地址,曹某接收借款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开户行是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支行。综上,许某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张立要求许某偿还借款,张立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曲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