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执3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战州、史卫民与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战州,史卫民,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民间借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3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战州,男,1960年01月0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史卫民,男,1954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劲松,总经理。第三人: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战州、史为民与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7年4月12日、5月5日向第三人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第三人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光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平顶山市天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3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学宽审判员 张跃勇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紫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