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邱马欣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马欣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430号罪犯邱马欣,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2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马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邱马欣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179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3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马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邱马欣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赔偿金人民币1179元。本院认为,罪犯邱马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邱马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邱马欣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马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退赔金人民币1179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33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