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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嘉联农业生产资料商贸有限公司与方广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嘉联农业生产资料商贸有限公司,方广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5民初4226号原告:天津市嘉联农业生产资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多功能园区恒发路11号。法定代表人:马建忠,经理。被告:方广远,男,其他基本不情况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市嘉联农业生产资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联商贸公司)与被告方广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联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广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嘉联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3810元;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曾在原告处购买化肥,尚欠货款23810元未付,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广远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先后向原告购买价值34150元的化肥,未即时付清货款,并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及6月20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各1份。期间,被告退还部分货物合款10340元,尚欠原告货款2381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后,理应及时付清货款,其拖欠不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据二份,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3810元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方广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广远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天津市嘉联农业生产资料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38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计198元,由原告天津市嘉联农业生产资料商贸有限公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茂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