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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某2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2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48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2,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暂住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2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2在大华集团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阳城花园小区工程主管,负责阳城花园小区公共设施日常维护养护工作。2015年12月,被告人刘某2虚构小区垃圾房改建停车位并可以“通关系”帮助小区业主宋某长期租赁上述停车位的事实,以“好处费”、“车位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宋某钱款人民币1.3万元,后逃逸。2017年1月3日,被害人宋某至公安机关报案;同年2月16日,被告人刘某2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2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宋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陈某、聂某某、肖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短信息聊天截图、录音资料、证明材料以及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代管款收据,被害人宋某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刘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2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2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刑初88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某2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已缴纳的部分不需再缴纳。)二、退赔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宋某(已发还)。刘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芮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