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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曹春甫、李国明、曹爱玲等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曹春甫,李国明,曹爱玲,曹佳丽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316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莹,该单位员工。被告:曹春甫,男,汉族,1973年2月2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李国明,女,汉族,1971年8月27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曹爱玲,女,汉族,1992年6月30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曹佳丽,女,汉族,1993年2月2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春甫、李国明、曹爱玲、曹佳丽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7元减半收取为654元,由原告负担,剩余65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苏勇豪审 判 员  闫春林代理审判员  杨 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旭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