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68年4月22人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1)高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