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方利花、方模扶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利花,方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210号申请人:方利花,女,194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被执行人:方模,男,194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方利花与方模扶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021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模的银行存款225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永 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楚笑(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