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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牛琪与漆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琪,漆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658号原告:牛琪,男,汉族,1975年5月5日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漆小燕,女,汉族,1978年3月10日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牛琪与被告漆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牛琪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2.02元,减半收取421.01元,由原告牛琪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21.0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