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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阳市酷车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何祥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酷车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何祥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酷车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与武夷西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王瑞青,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祥森,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军,安阳市困难职工帮扶服务中心指派律师。上诉人安阳市酷车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祥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酷车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阳市酷车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阳市酷车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文联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