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郑芝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87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凌树民,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将本案报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起,被告人XX为牟利,在未取得相关药品经营许可的前提下,通过淘宝网店铺“伊丽儿药妆”销售境外药品,至案发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7,60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6年1月14日10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本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仓房村平方基55号抓获被告人XX,并当场查获“SMILEcontactCoolBlack12ml”、“SMILE40EX”、“SANTEFXNEO”、“SMILE40premium”、“SMILEcontactCoolfresh12ml”等药品共计982盒,价值48,098元。经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未经批准注册,按假药论处。被告人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淘宝网店铺“伊丽儿药妆”销售明细及汇总表,上海上外翻译总公司出具的译文,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协助调查复函》,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为牟利,在未取得相关药品经营许可的前提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假药并追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三、禁止被告人XX在一年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于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