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贾改云、闫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贾改云,闫风云,张保生,张林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352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长松,系该社职员。被告贾改云,女,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闫风云,女,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保生,男,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林芹,女,1966年5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贾改云、闫风云、张保生、张林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1元,减半收取126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