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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胜军与王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军,王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73号申请执行人陈胜军,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恒,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胜军与被申请人王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将赔偿款足额发放给申请人陈胜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73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游俊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