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胜军与王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军,王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73号申请执行人陈胜军,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恒,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胜军与被申请人王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将赔偿款足额发放给申请人陈胜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73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游俊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