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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9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兴忠与被执行人马成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忠,马成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93执1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忠,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被执行人马成宝,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忠与被执行人马成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马成宝履行给付刘兴忠工程款人民币46,90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马成宝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因双方还有其他经济纠纷,申请执行人刘兴忠自愿撤销本次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兴忠的撤销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2793执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宝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