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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樟塘信用社与林辉东、欧阿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樟塘信用社,林辉东,欧阿娥,林辉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986号原告: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樟塘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东埔街东环一路***号东海嘉园*号楼。统一会社信用代码91350626589567674M。负责人:潘水顺,任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勇,男,汉族,系该单位职员。被告:林辉东,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欧阿娥,女,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林辉文,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樟塘信用社与被告林辉东、欧阿娥、林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樟塘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樟塘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玛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永耀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