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谌超诉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超,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02行初66号原告谌超,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代理人韩涛,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9111109574。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陶斌,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谌超诉被告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同意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超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长 戴晓红审判员 陈小凤审判员 周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星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