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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胡斌华与徐秀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华,徐秀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061号原告胡斌华,男,193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徐秀珍,女,50岁,汉族,住老河口市。原告胡斌华与被告徐秀珍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胡斌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斌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斌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胡斌华负担。审判员 叶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千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