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胡斌华与徐秀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华,徐秀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061号原告胡斌华,男,193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徐秀珍,女,50岁,汉族,住老河口市。原告胡斌华与被告徐秀珍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胡斌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斌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斌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胡斌华负担。审判员 叶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千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