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支行、淮北市嘉谊物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支行,淮北市嘉谊物贸有限公司,朱红,王曙,吴百玲,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任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北市嘉谊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朱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红,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嘉谊物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曙,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嘉谊物贸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吴百玲,女,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嘉谊物贸有限公司会计,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建军,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支行与淮北市嘉谊物贸有限公司、朱红、王曙、吴百玲、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许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4日作出(2017)皖0603执3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朱红、王曙共有的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南路、相阳路西XX小区XX#XXX室(所有权证号:XXXXXXX、XXXXXX)房产一套,现因另案已处置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红、王曙共有的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南路、相阳路西XXXX小区XX#XXX室(所有权证号:XXXXXXX、XXXXXXX)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