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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行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宋玲与长治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其他行政行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宋玲,长治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行抗2号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玲,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长治市长子县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治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海花,主任。申诉人宋玲因与被申诉人长治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行终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晋检民(行)监[2015]140XXXXXXXX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段艾生审判员  杨如珍审判员  车俊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