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执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2086彭小虎与刘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小虎,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2086号申请执行人彭小虎,男,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磊,男,1989年4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彭小虎与刘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2016)苏1311执2086号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磊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但暂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苏1311执2086号执行决定书,将刘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张叶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