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黄安伟与兰瑞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安伟,兰瑞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62号原告:黄安伟,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兰瑞立,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黄安伟诉被告兰瑞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现原告黄安伟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安伟的申请系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黄安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吴茂彩人民陪审员 冷运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