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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黄安伟与兰瑞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安伟,兰瑞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62号原告:黄安伟,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兰瑞立,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黄安伟诉被告兰瑞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现原告黄安伟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安伟的申请系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黄安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吴茂彩人民陪审员  冷运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