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金凤、张希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金凤,张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财保54号申请人: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法定代表人胡吉顺,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李金凤,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肇源县。被申请人:张希明,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肇源县。申请人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希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万元;查封被申请人李金凤名下位于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房权证号为字第YF00008***、YF00008***号两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证源国用(2013)第***、***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希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李金凤名下位于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房权证号为字第YF00008***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源国用(2013)第***号;三、查封被申请人李金凤名下位于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房权证号为字第YF00008***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源国用(2013)第***号;四、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柳春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琦琦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黑0622财保5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法定代表人胡吉顺,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李金凤,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肇源县。被申请人:张希明,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肇源县。申请人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金凤、张希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黑0622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希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万元;查封被申请人李金凤名下位于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房权证号为字第YF00008***、YF00008***号两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源国用(2013)第***、***号。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希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万元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金凤名下位于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房权证号为字第YF00008***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源国用(2013)第***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金凤名下位于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房权证号为字第YF00008***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源国用(2013)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柳春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房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