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9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9535号原告: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刚。被告:XX,男,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拓然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