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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大军与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大军,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4号申请执行人胡大军,男,汉族,1978年4月29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55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胡大军与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143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1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