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月英与刘香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月英,刘香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民初905号原告:郭月英(又名郭趁意),女,汉族,1949年7月5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刘香香(又名刘香玲),女,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郭月英诉被告刘香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月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香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959元及利息(1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3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4880元的利息从2015年3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2820元的利息从2015年5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3259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老亲戚关系,因刘香香娶儿媳妇,办满月酒急需用钱,分四次在原告处借款,约定月利率3%,后来用款时向被告催要,找不到被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被告刘香香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为证明原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4张,证明被告借原告20959元的事实;2、证人谢某、杨某的当庭证言,证明利息约定为月利率3%的事实。被告刘香香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刘香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8日,被告刘香香借原告郭月英1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现金壹万元利息叁分一季度以给利息玖佰元。用期一年还本。一年内还不了。于证明人无关利息给付借款人刘香香2015年3月8日郭趁意、谢枫”;同日刘香香向原告郭月英借款488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现金肆仟捌佰捌拾元正用款刘香香证明人谢峰、郭趁义2015、3月、8号”;2015年5月5日,被告刘香香向原告郭月英借款282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人民币贰仟捌佰贰拾元(正)2015年5月5日刘香香证明人谢峰郭趁义”;2015年12月26日被告刘香香向原告郭月英借款3259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郭趁意人民币现金叁仟贰佰伍十玖元(正)用款人刘香玲证明人谢峰、郭趁意2015年12月26号”。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刘香香未给付,形成本案诉讼。另查明,郭月英又名郭趁意,刘香香又名刘香玲。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香香借原告郭月英20959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香香理应还款。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原告提交的谢某、杨某的证言能够证明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为3%,因约定的利息过高,10000元的利息应从2015年3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4880元的利息应从2015年3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820元的利息应从2015年5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259元的利息应从2015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香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郭月英20959元及利息(1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3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4880元的利息从2015年3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820元的利息从2015年5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259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郭月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为161.5元,由被告刘香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亚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