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清府与王翠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府,王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杨清府,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王翠玲,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12民初字2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受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翠玲名下存款36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土地、房屋、汽车等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芳审判员 赵卫国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仝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