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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梁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230号移送执行部门: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被执行人梁平,男,住绥化市望奎县。本院作出的(2013)绥北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法庭将被执行人梁平罚金刑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等财产信息的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的(2013)绥北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姚景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