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何婉瑜与岑健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婉瑜,岑健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047号申请执行人:何婉瑜,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姝,广东广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岑健佩,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何婉瑜与被告岑健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3116号、14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被告岑健佩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婉瑜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并从2016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原告何婉瑜对被告岑健佩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堤二路东怡水岸花园翠河湾一街39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3××55)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外,在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应向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承担两案的受理费合计8252.5元。因债务人岑健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何婉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岑健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有一处房产,是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西提二路东怡水岸花园翠河湾一街39号(产权证号:03××55),上述房产已被本院以(2017)粤0606执760号案件首查封,本案则轮候查封,并仅需在上述案件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即可;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的债务为本金450000及利息、诉讼费8252.5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0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荣审 判 员 许 润代理审判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卓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