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喜飞与孙占东、杨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飞,孙占东,杨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660号申请执行人刘喜飞,女。被执行人孙占东,男。被执行人杨凤祥,男。本院在执行刘喜飞与孙占东、杨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6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支付从2013年2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2%月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970元,执行费13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6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