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杨丕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杨丕明,杨秀玲,杨丕忠,杨秀美,彭孝国,沈爱菊,杨继想,方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刘天舒,行长。被执行人:杨丕明,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杨秀玲,女,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杨丕忠,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杨秀美,女,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彭孝国,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沈爱菊,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杨继想,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方秋兰,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以下简称郓城邮政银行)与被执行人杨丕明、杨秀玲、杨丕忠、杨秀美、彭孝国、沈爱菊、杨继想、方秋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郓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及其他调查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丙库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