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春阳与杨春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阳,杨春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727号原告:何春阳,男,汉族,2003年3月9日生。法定代理人何超超,男,汉族,1994年4月1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清,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友,男,汉族,1935年11月2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仕萍,女,汉族,系被告杨春友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仕兵,男,汉族,系被告杨春友之子。本院在审理何春阳与杨春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由被告杨春友支付原告何春阳赔偿23000元(已兑现),原告何春阳自愿放弃其他���讼请求。原告何春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祁明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辜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