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拓翔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银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拓翔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银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尤信爱,谢恩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拓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连云港银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尤信爱,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谢恩珠,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拓翔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银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尤信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商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方撤销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方在2年内重新申请执行,本案按实体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真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