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伟军与魏予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781号原告:唐,男,汉族,1963年7月7日生,,现住。被告:魏,男,汉族,43岁,现住。原告唐伟军与被告魏予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唐伟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伟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5元,由原告唐伟军负担。审判员 肖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今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