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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37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吴棕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吴棕洋,吴婷婷,吴伟洋,陈小娟,浙江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江仁,于丽萍,浦江县新光纺织有限公司,蒋红进,魏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37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57174496X。法定代表人李旭岗。被执行人吴棕洋,男,1967年6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吴婷婷,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吴伟洋,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陈小娟,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浙江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中山特色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6344520。法定代表人于江仁。被执行人于江仁,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于丽萍,女,1975年7月7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浦江县新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前方大道289号,组织机构代码:725230831。法定代表人蒋红进。被执行人蒋红进,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魏霞芳,女,1964年1月4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吴棕洋、吴婷婷、吴伟洋、陈小娟、浙江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江仁、于丽萍、浦江县新光纺织有限公司、蒋红进、魏霞芳(2017)浙0726执37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489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于2017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棕洋、吴婷婷、吴伟洋、陈小娟、浙江亿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江仁、于丽萍、浦江县新光纺织有限公司、蒋红进、魏霞芳支付执行款9313804.5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现已依法扣划29450元,被执行人蒋红进名下浙G×××××本田雅阁牌小型汽车,因该车年份长、价值不大、且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于江仁、于丽萍名下位于浦江县黄宅镇紫金家园1-102铺房地产现由义乌法院处置,本院已申请参与分配。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3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永喜审 判 员  张国栋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进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