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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葛正奇、张家富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正奇,张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皖0321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正奇,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家富,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葛正奇与张家富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葛正奇与被执行人张家富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葛正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