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国斌与被告杨双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斌,杨双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999号原告:冯国斌,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2×××××1X。被告:杨双凤,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23。原告冯国斌与被告杨双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冯国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国斌负担,本院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