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5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继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继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5192号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莉,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9号3-7-1。被告:赵继宝,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君安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继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