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回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谌吉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回成贸易有限公司,谌吉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第1028号原告怀化市回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商贸城8号楼1栋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17021036T。法定代表人刘赛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谌吉顺,女,汉族,1972年9月22日出生。原告怀化市回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谌吉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怀化市回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谌吉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回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怀化市回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谌吉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怀化市回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向燕勤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