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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于正强与范孝宁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正强,范孝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305号申请执行人:于正强,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范孝宁,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于正强与被执行人范孝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正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正强与被执行人范孝宁20**年5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一、2017年8月31日之前范孝宁给于正强支付15000元;二、2017年12月31日之前范孝宁给于正强支付15513元(包括案件受理费513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正强与被执行人范孝宁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瑛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小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