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威海市天翔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文登市宝迪装饰材料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天翔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文登市宝迪装饰材料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230号原告:威海市天翔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开发区苘山镇苘兴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刘建清,公司经理。被告:文登市宝迪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镇横口村625号。法定代表人:杨军波,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天翔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登市宝迪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天翔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明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