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芳诉被告张晓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芳,张晓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1039号原告:王晓芳,女。被告:张晓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芳诉被告张晓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芳于2017年5月5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晓芳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皎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