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易孔朝与成都市茂鑫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孔朝,成都市茂鑫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02号原告:易孔朝,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成都市茂鑫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朝伍.原告易孔朝与被告成都市茂鑫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易孔朝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孔朝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易孔朝负担。审 判 长 叶尚杰人民陪审员 陈泽华人民陪审员 李兴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