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特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北京火龙果新媒科技有限公司与吕海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火龙果新媒科技有限公司,吕海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特83号申请人:北京火龙果新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西路8号1533室。法定代表人:费影,经理。被申请人:吕海霞,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北京火龙果新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龙果公司)与被申请人吕海霞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火龙果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4412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火龙果公司在法定春节假期天数之外,已额外统一安排了员工包括吕海霞5天年休假,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694号裁决认定事实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4412号裁决:一、北京火龙果新媒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吕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五千三百五十八元一角二分;二、驳回吕海霞其他仲裁请求。本院审理期间,火龙果公司坚持本案申请撤销仲裁的事由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并明确表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事由。火龙果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达通集团2016年春节放假通知,证明公司在2016年春节法定节假日后安排了所有员工5天的年休假;2、悠悠截图,证明火龙果公司已将上述2016年春节放假通知发布在工作平台上,吕海霞知悉该放假通知。吕海霞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认为,火龙果公司对仲裁裁决其向吕海霞支付2015年9月21日之2016年8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有异议,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但吕海霞对此并不认可。而该事实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火龙果公司亦明确表示仲裁裁决并无申请撤销的法定情形。故火龙果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火龙果新媒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北京火龙果新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唐述梁审判员 刘 芳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芳明 百度搜索“”